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1. 总则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系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ФЗ号《俄罗斯联邦个人信息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法》)的要求制定,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PERSPEKTIVA OFT”(以下简称“运营商”)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所采取的处理程序及安全保障措施。

1.1. 运营商将尊重和保障个人在处理其个人信息过程中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其隐私权、个人及家庭生活秘密)作为其经营活动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前提。

1.2. 本运营商《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商通过网站 http://mphelp.pro 所获取的全部用户信息。


2. 本政策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2.1. 自动化个人信息处理——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的处理。

2.2. 个人信息冻结——指暂时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但为核实个人信息而必须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指图形与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数据库的集合体,通过互联网地址 http://mphelp.pro 向用户提供访问。

2.4. 个人信息信息系统——指包含数据库中个人信息,并用于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技术手段与技术设备的总和。

2.5. 个人信息匿名化——指采取相关措施,使得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该个人信息归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

2.6. 个人信息处理——指对个人信息所实施的任何操作(或操作组合),无论是否使用自动化手段,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及销毁。

2.7. 运营商——指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自然人,其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信息处理,并确定处理目的、待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及所采取的处理操作。

2.8. 个人信息——指与网站 http://mphelp.pro 的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指个人信息主体依照《个人信息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给予同意的方式,允许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

2.10. 用户——指访问网站 http://mphelp.pro 的任何访客。

2.11. 个人信息提供——指向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2.12. 个人信息传播——指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个人信息(即传输个人信息)或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知悉该信息的行为,包括在大众传媒中公开、在信息通信网络中发布,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供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2.13. 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指向外国领土上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传输个人信息。

2.14. 个人信息销毁——指采取任何措施,使个人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不可恢复地彻底删除,和/或销毁承载个人信息的物理载体。


3. 运营商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3.1. 运营商有权:
  • 从个人信息主体处获取真实、准确的含有其个人信息的信息和/或文件;
  • 在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其处理同意或提出要求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如《个人信息法》中规定的理由成立,运营商有权在未经该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
  • 自行确定为履行《个人信息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所必需且充分的措施内容和清单,但《个人信息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运营商有义务:
  • 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要求,提供与其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资料;
  • 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按照《个人信息法》的要求,答复个人信息主体及其合法代表的各类申请与询问;
  • 在收到主管机关(负责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请求后10日内,向该机关提供所需信息;
  • 公布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公众可自由、无限制地访问;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或意外访问、销毁、修改、冻结、复制、提供、传播及其他非法行为;
  • 在《个人信息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信息,终止处理并销毁个人信息;
  • 履行《个人信息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信息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4.1.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
  • 获取与其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资料,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营商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上述信息,且不得包含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数据,除非法律允许披露此类数据。相关信息内容及获取程序由《个人信息法》规定;
  • 如其个人信息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与声明的处理目的无关,有权要求运营商更正、冻结或销毁相关数据,并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 在出于商品、服务或工作推广目的而处理其个人信息时,有权要求事先获得其明确同意;
  • 随时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并提出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的要求;
  • 就运营商在处理其个人信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信息主体有义务:
  • 向运营商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 在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更新、修改)时,及时通知运营商。

4.3. 向运营商提供虚假本人信息,或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提供其个人信息的,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5.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5.1. 个人信息处理应依法、公正地进行。

5.2. 个人信息处理应限于实现特定、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得实施与个人信息收集目的不相容的处理。

5.3. 不得合并用于不相容目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

5.4. 仅可处理与处理目的相符的个人信息。

55.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内容与范围应与声明的处理目的相符。不得收集超出处理目的所需的冗余信息。

5.6. 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时确保其时效性。运营商应采取必要措施,或确保相关措施得以实施,以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信息应以可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期限,但联邦法律或合同(数据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处理目的已实现或不再需要实现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予以销毁或匿名化,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用户发送通知

个人信息

姓名(姓、名、父称)

电子邮箱

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运营商的章程(设立)文件

处理方式

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及匿名化个人信息



7. 个人信息处理的条件

7.1. 个人信息处理基于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7.2. 为履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的,或为执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商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

7.3. 为实施司法活动、执行法院裁决或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依法作出的、须依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予以执行的决定,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

7.4. 为履行以个人信息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或应个人信息主体请求订立合同,或订立以该主体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

7.5. 为实现运营商或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或为达成具有公共意义的目标,在不损害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与自由的前提下,有必要处理个人信息。

7.6. 对由个人信息主体本人或应其要求公开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7.7. 对依法须公开或强制披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8.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程序
运营商通过实施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全面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以满足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全部要求。

8.1. 运营商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个人信息。

8.2.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个人信息主体已同意运营商为履行民事合同义务而向第三方提供其数据的情况除外。

8.3. 如用户发现其个人信息存在错误,可自行通过向运营商邮箱 info@mphelp.pro 发送邮件(主题注明“个人信息更新”)的方式进行更正。

8.4. 个人信息处理期限以实现收集目的为准,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用户可随时通过向 info@mphelp.pro 发送邮件(主题注明“撤回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方式撤回其同意。

8.5. 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平台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集的信息,由相关方(运营商)根据其《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进行存储与处理。个人信息主体应自行查阅并同意上述文件。运营商对本条款所述第三方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8.6. 个人信息主体对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所设定的传输(除提供访问外)、处理或处理条件(除获取访问外)的限制,在为实现俄罗斯联邦法律所界定的国家、社会及其他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时不适用。

8.7. 运营商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确保其保密性。

8.8. 运营商以可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信息,期限不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需时间,但联邦法律或合同(数据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8.9. 个人信息处理终止的条件包括:处理目的已实现、数据主体同意期限届满、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要求,或发现存在非法处理行为。


9. 运营商对所获个人信息所实施的操作清单

9.1. 运营商实施以下操作: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及销毁个人信息。

9.2. 运营商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或不通过网络)接收和/或传输信息,对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


10.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10.1. 运营商在开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活动前,须向主管机关(负责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提交专项通知,说明其拟开展跨境传输的意图(此项通知须与个人信息处理意向通知分别提交)。

10.2. 在提交上述通知前,运营商须从计划接收个人信息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处获取相关资料。


11. 个人信息保密
 
运营商及所有获准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传播其个人信息,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附则

12.1. 用户如对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疑问,可通过电子邮件 info@mphelp.pro 联系运营商获取说明。

12.2. 本文件将反映运营商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本政策长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 本政策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免费获取,网址为:http://mphelp.pro/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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